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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起酒驾醉驾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浏览次数: 0 ???? 来源:东营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7-07-11

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仍有个别党员甚至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害人害己。为进一步严肃纪律,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党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孤岛镇中心幼儿园职工张竹岭醉驾案。2014年1月21日,张竹岭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发生单方事故并导致同车人陈某受伤。张竹岭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4mg/100ml,属于醉驾。2016年12月23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竹岭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7年2月15日,区纪委给予张竹岭开除党籍处分。

二、河口街道坨子村党员陈旭亮醉驾案。2016年10月8日,陈旭亮酒后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车人张某当场死亡。陈旭亮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4mg/100ml,属于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1月22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7年2月15日,区纪委给予陈旭亮开除党籍处分。

三、新户镇马家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王英福醉驾案。2016年5月4日,王英福酒后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王英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8mg/100ml,属于醉驾。2017年2月15日,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英福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7年3月24日,区纪委给予王英福开除党籍处分。

四、新户镇新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孔相福酒驾案。2017年2月16日,孔相福酒后驾驶一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孔相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3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2017年2月17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给予孔相福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2017年6月30 日,区纪委给予孔相福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义和镇大牟村村民刘长青醉驾案。2016年11月4日,刘长青酒后驾驶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刘长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14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5月23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6月30日,区纪委给予刘长青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案例的发生,说明我区极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法律,我行我素,铤而走险,最终触犯了党纪国法。此类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以上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坚决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增强法纪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飙车等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及党纪条规,切实增强法纪观念,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

二、守住底线,克服侥幸心理。从近年来全区查处的此类案件来看,导致酒驾、醉驾最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自我纵容心理。少数党员干部存在特权思想和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车是“小节”问题,或自认为未必会被查获,最终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教训十分深刻。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始终绷紧纪律弦,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消除侥幸心理和特权意识。

三、认清危害,算好得失大账。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甚至会丢掉工作,给自己和家庭造成严重损害。醉酒驾驶机动车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党员干部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算好家庭账、经济账、政治账,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干部职工教育、监督、管理,坚决防范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的发生。区纪委将加大问责力度,对不履行管理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河口区纪委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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